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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區塊鏈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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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作者:徐忠、鄒傳偉

來源:中國中央銀行

第一,共識算法針對區塊鏈內的Token。

Token本質上是區塊鏈內定義的狀態變量,Token可以在區塊鏈內不同地址之間轉讓,轉讓過程中Token總量不變(也就是在轉出地址減少1個Token的同時,轉入地址增加1個Token)。有些區塊鏈系統限定了Token的總量上限,比特幣就屬於這種情況。

Token在區塊鏈內不同地址之間轉讓時,Token的狀態(指區塊鏈內各地址內有多少Token)更新和交易確認同步發生。比如,Alice向Bob轉了一筆比特幣,Alice和Bob對應公鑰的UTXO(可以理解為比特幣區塊鏈內的賬戶余額)同時更新。因此,Token被交易時,不會形成傳統意義上的結算在途資金或結算風險

交易結算風險又稱商業性外匯風險,它是指以「外幣計價」或「成交的交易」,由於外幣與本幣的比值發生變化而引起虧損的風險,即在以外幣計價成交的交易中,因為交易過程中外匯匯率的變化使得實際支付的本幣現金流量變化而產生的虧損。)

第二,Token與智能合約之間有密不可分的聯系。

Token本身是智能合約的體現。比如,以以太坊ERC20為代表的Token合約規定

  • Token的總量
  • 發行規則
  • 轉讓規則
  • 銷毀規則等一系列邏輯。

Token合約管理著一系列狀態,記錄哪些地址有多少Token等賬本信息。

第三,按照是否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有關,區塊鏈內的信息分成兩類

  • 有關系的
  • 沒有關系的

這兩類信息在共識算法下有完全不一樣的地位。節點在運行共識算法時

  • 重點檢驗第一類信息是否符合預先定義的算法規則
  • 第二類信息作為Token交易的附加信息寫入區塊鏈,節點不會檢驗這類信息的真實準確性。

區分這兩類信息是理解區塊鏈共識範圍的關鍵。區塊鏈共識針對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比如,比特幣共識決定了截至某一區塊,各地址對應的UTXO數量以及地址之間轉讓比特幣的記錄。而區塊鏈內與Token的狀態或交易等無關的信息基本不屬於共識的範圍。

如果區塊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環節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寫入區塊鏈內只意味著信息不可篡改,沒有提升信息的真實準確性。

但區塊鏈有助於解決數據登記追溯問題,登記在區塊鏈內的數據有可追溯的主體身份簽名並可用於事後審計,而且上鏈數據的不可篡改性也有助於控制操作風險。

(二)區塊鏈內的共識和信任

共識(consensus)和去信任(trustless)是區塊鏈兩個非常重要的基礎概念。這兩個概念脫胎於計算機領域,很難在經濟學上予以嚴格定義,卻很容易被誤解。

1.共識的界定

目前對區塊鏈共識的討論,涉及三種不同語境下的共識概念

  • 機器共識
  • 治理共識
  • 市場共識

其中「治理共識」和「市場共識」可以稱為「人的共識」。很多誤解就源於混淆了這三類共識,或者泛化了共識的範圍和性質。

第一,機器共識。

機器共識屬於分布式計算領域的問題,目標是在存在各種差錯、惡意攻擊以及可能不同步的對等式網絡中(peer-to-peernetwork),並且在沒有中央協調的情況下,確保分布式賬本在不同網絡節點上的備份文本是一致的(不是語義一致)。在一定限制條件下(比如比特幣要求50%以上算力由誠實節點掌握),算法規則保證了機器共識的可行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機器共識的範圍限於區塊鏈內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二,治理共識

指在群體治理中,群體成員發展並同意某一個對群體最有利的決策。比如,比特幣社區關於“擴容”和分叉的討論可以在治理共識框架下理解。治理共識的要素包括:

  1. 不同的利益群體
  2. 一定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
  3. 相互沖突的利益或意見之間的調和折衷
  4. 對成員有普遍約束的群體決策。 治理共識涉及人的主觀價值判斷,處理的是主觀的多值共識,治理共識的參與者通過群體間協調和協作過程收斂到唯一意見,而此過程如果不收斂,就意味著治理共識的失敗。
第三,市場共識。

Token參與交易時(不管是不同Token之間交易,還是Token與區塊鏈外資產或權利交易),就涉及市場共識。市場共識體現在市場交易形成的均衡價格中

三類共識之間存在緊密而覆雜的關系。

  • 機器共識是對等式網絡的節點運行算法規則的產物
  • 治理共識反映由人(包括網絡節點的擁有者或控制著)來制定或修改算法規則的過程
  • 市場共識受機器共識和治理共識的影響。(比如比特幣社區對“SegWit2x”的討論對當時比特幣價格走勢有明顯的影響)

2.去信任含義的辨析

去信任源於Token被交易時,Token的狀態變更和交易確認同步發生這一安排。設想Alice以比特幣向Bob買入某一貨物。Alice向Bob支付比特幣這一過程無需兩人之間有任何了解,也無需受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就可以在區塊鏈內有保障地進行。這是去信任的真正含義。但在交易的另一端,Alice如何確保Bob會按時向她交付合格的貨物?只要做不到一手交比特幣、一手交貨,就存在不容忽視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只有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並引入風險防範措施,很多交易才能進行。比如,在暗網交易中,交易平台通常設立第三方托管賬戶(escrowaccount)。買方先將比特幣打入第三方托管賬戶,等收到商品並確認後,才通知交易平台將比特幣轉給賣方。如果沒有第三方托管賬目這個增信手段,比特幣忠實擁躉之間的交易也會大幅減少

因此,區塊鏈內的去信任環境,不能簡單外推到區塊鏈外。一旦脫離Token交易等原生場景,區塊鏈要解決現實中的信任問題,往往需要引入區塊鏈外的可信中心機制予以輔助。

###(三)智能合約的功能

第一,產權層面的功能。

A地址和B地址可以屬於「賬戶」或「智能合約」。地址中的Token具有產權含義。比如,如果A地址屬於發行地址,那就對應著Token的產生(一級市場);如果B地址屬於銷毀地址(即類似0x0000..0000的不對應著私鑰的特殊地址),那就對應著Token的銷毀;兩個地址之間的Token轉移,就對應著產權變更。

第二,流程層面的功能。

一筆Token轉讓要有效,「轉讓發起者」必須「擁有」對「A地址中X數量的Token」的「操作權限」,並且智能合約的觸發條件被滿足。發起者將轉讓信息傳播到分布式網絡後,其他節點驗證發起者是否擁有A地址的操作權限、觸發條件是否被滿足以及A地址中的Token數量是否超過X。其中,對A地址的操作權限體現為相關簽名操作(往往涉及多重簽名),觸發條件取決於區塊鏈內外信息(其中區塊鏈外信息需先寫入區塊鏈內),轉讓數量X既可以由人工來決定,也可以由公式來決定,從而實現或有支付(contingentpayment)或比較覆雜的償付結構(payoffstructure)。

智能合約的執行只有「成功」、「失敗」兩種情形,不存在中間情形。特別是,如果轉讓發起者不能確保A地址中的Token數量超過X,智能合約的執行就會失敗。

第三,經濟社會層面的功能:

  1. 投票,往某一地址轉Token可以理解為投票;
  2. 抵押,先將一定數量的Token轉給某一智能合約,約定在未來時點並滿足一定條件時,Token可被返還
  3. 凍結和解凍,凍結是將一定數量的Token用時間鎖(timelock)鎖定,從而暫時放棄Token的流動性,到期才解凍。

基於投票、抵押以及凍結和解凍等基礎功能,智能合約可以支持比較覆雜的治理功能(見第三部分第二和第三小節)。

然而,智能合約的功能缺點不容忽視。

第一,在智能合約的觸發條件取決於區塊鏈外信息時,這些信息需先寫入區塊鏈內,但至今沒有普遍適用的去中心化預言機方案。目前討論得比較多的預言機有兩類。

  • 一是依賴某一中心化信息源(比如彭博、路透),但這與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宗旨背道而馳。
  • 二是將區塊鏈外信息離散化後用經濟激勵和投票寫入區塊鏈。這類機制依靠群體智慧,根據投票結果對獎懲投票人,投票越接近全體投票的平均值、中位數或其他樣本統計量的投票人越有可能得到獎勵,反之就越有可能被懲罰,以此來激勵投票人認真投票。隱含假設是,參與投票的群體在投票時不存在系統性偏差。但這一假設在現實中不一定成立,因此至今沒有普遍適用的去中心化預言機方案。

第二,智能合約難以保證區塊鏈內債務履約。

考慮某一債務合約:

某一時點從A地址往B地址轉X數量的Token,一段時間後從B地址往A地址轉Y數量的Token(一般Y>X)。在後一時點,智能合約沒法保障B地址的Token數量超過Y,這樣債務就無法履約。

因此,只靠智能合約沒法消除信用風險。這是根據智能合約構建區塊鏈內貸款、債券和衍生品等面臨的共同問題。一個解決方法是對還款地址設置超額抵押(over-collateralization),但超額抵押會造成Token資源的閑置和浪費。對衍生品,因為其風險敞口可能大幅變動,更難事先確定超額抵押的規模。

第三,智能合約難以處理不完全契約(incompletecontract)。

人不可能預見到未來所有可能的情況,即便預見到也沒法寫進契約裏,因此契約註定是不完全的。這就是現實中法律合同存在例外情形,以及發生爭端時需要司法仲裁的原因。智能合約作為計算機協議,很難處理不完全契約。

三、區塊鏈的經濟功能

####(一)區塊鏈的主要應用方向

應用方向 應用代表 應用邏輯
不涉及Token (無幣區塊鏈) 以聯盟鏈為代表,比如區塊鏈用於供應鏈管理,防偽、追朔來源、資料分享,貿易管理與金融資訊揭露等,以及在貿易融資、應收帳款等應用 發揮區塊鏈的公共共享帳本的功能,但區塊鏈不直接涉及產權和風險的轉移
涉及非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 資產上鏈以及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和數位票據等場景 Token代表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
涉及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 1).以Token作為計價單位或標的資產的經濟活動 2).以Token作為支付工具或激勵手段建構去中心化經濟活動 1).比特幣期貨、比特幣ETF 2).公有鏈以及基於公有鏈的dApp 用區塊鏈重構現實經濟活動、用智能合約和區塊鏈內的truthless環境降低第三方機構的依賴、去中心化和Token機制取代中心化機構

表1將區塊鏈應用分成了4類。

第一類應用不涉及Token,

主要將區塊鏈作為分布式數據庫或去中心化數據庫來使用。區塊鏈的公共共享賬本功能有助於緩解經濟活動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高他們分工協作的效率。 這類應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保證區塊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區塊鏈環節的真實準確。相對公有鏈,聯盟鏈更適合這類應用。聯盟鏈僅對授權節點開放,由授權節點共同維護以實現組織間共識。而授權節點清楚彼此身份,作惡會對聲譽產生影響,將虛假信息寫入區塊鏈的成本比較高。信息寫入區塊鏈的環節也可以引入第三方鑒定機構來驗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但這些保障機制主要基於現實世界約束,而非區塊鏈本身特性。

第二類應用以Token代表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以改進這些資產或權利的登記和交易流程。

但Token是否對應著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以及Token的狀態和交易是否對區塊鏈外的現實世界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取決於區塊鏈外的法律和制度是否賦予Token以超越區塊鏈的內涵。 在這類應用中,區塊鏈在供應鏈金融和數字票據等場景的應用值得關註。此時,Token代表了某一核心機構的債權並在供應鏈中充當內部結算工具。能降低資金占用、提高資金周轉效率。而核心機構發揮類似中央交易對手的功能,負責Token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

第二類應用的代表案例是數字票據交易平台設計方案。該平台按是否引入數字貨幣在鏈上進行直接清算,設計了鏈外清算和鏈上直接清算兩種方案(徐忠、姚前,2016)。其中,鏈上直接清算方案能實現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票據全生命周期的登記流轉交易和票款對付(DVP,DeliveryVersusPayment)結算功能。

第三類應用以Token作為計價單位或標的資產

依托區塊鏈外的法律框架和主流經濟合同。但Token價格的高波動性限制了這類應用,一個重要方向是所謂的穩定加密貨幣(stabletoken或stablecoin)。因此,這類應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理解Token類似貨幣的特征。

第四類應用試圖用區塊鏈構建分布式自治組織(distributedautonomousorganization,簡稱是DAO,見鄒傳偉(2018))

有從業者提出分布式自治組織能替代現實中公司的功能。這方面至今沒有廣受認可的成功案例,主要受制於以下障礙:

  1. 公有鏈的物理性能不高,支撐不了大規模交易
  2. 智能合約的功能缺點
  3. Token價格的高波動性限制了Token作為支付工具和激勵手段的有效性
  4. 加密經濟學(tokeneconomics或cryptoeconomics)模型設計不合理。

###(二)Token類似貨幣的特征

  1. Token沒有負債屬性
  2. 按同一規則定義的Token是同質的,並可拆分成較小單位
  3. Token在不同地址之間的轉讓無需受信任的第三方機構
  4. 非對稱加密可以保證Token持有者的匿名性
  5. 區塊鏈共識算法和不可篡改的特點可以保證Token不會被雙花(doublespending)
  6. 可以由規則定義Token的總量上限和發行速度。Token的這些類似貨幣的特征由Nakamoto(2008)引入,並被其他滿足Token範式的區塊鏈系統所遵循。

Token的直接用途就是作為支付工具來換取區塊鏈內外的商品或服務,此時Token一般被稱為加密貨幣。在區塊鏈內,可以由規則定義加密貨幣的用途。比如

  • 比特幣系統中,比特幣被用於向礦工支付交易手續費
  • 在以太坊中,以太幣是運行智能合約的燃料費(gas)。

加密貨幣購買區塊鏈外的商品或服務時,加密貨幣價格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一般來說,加密貨幣供給沒有靈活性,缺乏內在價值支撐和主權信用擔保,價格波動高,無法有效履行貨幣職能。這一點有很多文獻支持。

首先,截至2015年中,大部分比特幣由「投資者」和「非頻繁使用者」持有

  • 比特幣作為支付工具的使用不頻繁
  • 而且將比特幣用於非法活動的用戶更傾向於保護他們的財務隱私。

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幣在非法經濟活動中的應用,發現

  • 25%的比特幣用戶
  • 44%的比特幣交易與非法經濟活動有關。

截至2017年4月,有2.4千萬的比特幣市場參與者主要將比特幣用於非法目的,他們

  • 合計持有80億美元的比特幣
  • 年度交易筆數約3.6千萬筆
  • 年度交易金額約720億美元(接近歐美非法藥物的市場規模)

其次,關於加密貨幣的價格特征以及可能存在的價格操縱。加密貨幣價格波動性太高,引入加密貨幣期貨也難以平抑價格波動,很多從業者試驗穩定加密貨幣。

用掛牌首日收益率和ICO融資規模等作為ICO成功程度的指標發現,

  • ICO項目團隊的質量越高,ICO越容易成功
  • ICO的目標越大,ICO越容易失敗
  • 行業負面事件(比如黑客攻擊和監管行動)對ICO市場影響很大。

###(四)區塊鏈的治理功能

區塊鏈能支持一些有別於傳統的治理機制。比如,對分布式自治組織

  • 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負債表
  • 不存在代表股東權益的股票

但可以通過智能合約賦予某些Token以收益權和治理權

  • 其中收益權通過分紅
  • 回購等方式實現
  • 治理權通過參與治理投票來實現。

這類股權型Token還可以兼具功能屬性,代表是一些加密貨幣交易所發行的所謂平台幣。平台幣持有者可以用平台幣向加密貨幣交易所支付交易費用,有時還能享受打折的交易費用。平台幣給予其持有者通過投票參與加密貨幣交易所治理的權利。加密貨幣交易所承諾定期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潤,回購平台幣並銷毀。股權型Token與公司股票有顯著差異。

但區塊鏈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治理缺點。

第一,Token價格波動對基於Token的激勵機制的影響。

在公有鏈的共識算法(特別是POS型)、分布式自治組織以及側鏈項目中,出現了很多精巧的機制設計,用Token激勵區塊鏈有關參與者的行為趨向預期目標。如果Token有二級市場交易並且價格波動性較高,即使這些機制設計在區塊鏈內能做到激勵相容,區塊鏈有關參與者的行為也可能偏離預期目標。比如,很多機制設計需要Token持有者將自己的Token鎖定一段時間,並給予Token持有者一定數量的Token獎勵。鎖定Token相當於放棄了在二級市場逢高出售Token的權利(本質上是一個有浮動行權價的回望看跌期權,lookbackoptionwithfloatingstrike)。如果Token價格波動性很高,期權估值也會很高,意味著需要給Token持有者很高的獎勵才能激勵他們鎖定Token。

第二,智能合約的功能缺點使現實世界中一些普遍使用的治理機制很難移植到區塊鏈場景中。

首先,在區塊鏈內根據智能合約構造貸款債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是比較困難的,而這些金融工具有重要的治理功能。因為不存在負債,分布式自治組織不存在破產問題(盡管其活躍用戶數、經濟活動量以及發行Token的價格可以趨零),其發起者和運行者也不會像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那樣面臨來自債權人的約束。對分布式自治組織,也無法引入債轉股優先清算等條款。其次,對賭條款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投融資雙方針對未來不確定情況(主要體現為融資方業績)的一種約定。但因為去中心化預言機的缺失,很難可信地將區塊鏈外的業績信息寫入區塊鏈,也就很難用智能合約實現對賭條款。

第三,Token的快速變現機制影響了區塊鏈項目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綁定。

現實中很多投融資條款的前提是股權不能轉讓,股權的非流動性將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綁定在一起,激勵他們共同努力,直到公司上市後他們的股權才可能變現退出。

相比之下,區塊鏈項目的Token在加密貨幣交易所掛牌的標準要低得多。很多區塊鏈項目在還處於白皮書階段時,早期投資者和項目團隊持有的Token就可以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變現,而他們在Token變現後認真做項目的動力就可能顯著減弱。在很多區塊鏈項目中,因為Token持有者在項目治理中的地位比較模糊,Token的快速變現機制更不利於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綁定

Benedetti和Dostoevsky(2018)用ICO項目推特賬戶的活躍度來衡量,到ICO後120天,只有44.2%的ICO項目處於活躍狀態。Token的快速變現機制也是與ICO有關的各種投機、炒作甚至欺詐活動的重要根源之一。

#####第四,鏈內治理(on-chaingovernance)和鏈外治理(off-chaingovernance)的結合問題。

  • 鏈內治理的特點是地址匿名、去信任化環境以及智能合約自動執行
  • 鏈外治理的特點是真實身份、誠信記錄、重覆博弈形成的信任和聲譽、非正式的社會資本和社會懲罰以及正式的法律保障。 兩類治理能否有效結合,是一個覆雜、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五)區塊鏈系統的性能和安全性

一些學者從經濟學角度對區塊鏈系統的性能和安全性做了有價值的研究。 第一,關於區塊鏈的三元悖論,即沒有一個區塊鏈系統能同時具有

  • 準確
  • 去中心化
  • 成本效率

這三個特征

Abadi和Brunnermeier(2018)的理論分析表明,

  • 中心化賬本具有準確性和成本效率,其維護者可以獲得壟斷租,特許權價值激勵它們準確記賬。
  • 分布式賬本給予記賬節點獎勵以激勵它們準確記賬,但通過POW選出記賬節點又犧牲了成本效率

第二,關於POW的利弊。

  •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POW仍是區塊鏈中占主流地位的共識算法
  • POS的安全穩定性還沒有像POW那樣經受長時間檢驗。

Biais et al.(2018)認為,在基於POW的公有鏈中,隨著“挖礦”總算力上升,“挖礦”難度將往上調,單個“礦工”對算力的投資將構成對其他“礦工”的負外部性。這樣就會引發“挖礦”算力的“軍備競賽”,並造成“挖礦”領域的過度投資。Ma et al.(2018)的理論分析發現,比特幣“礦工”可自由進入的安排,是比特幣“挖礦”消耗資源的主要決定因素,而比特幣算法內嵌的“挖礦”難度調整機制對“挖礦”消耗資源影響不大。

第三,POW“挖礦”的經濟學問題,特別是交易費率的影響因素。 Houy(2014)從理論上研究了比特幣“礦工”在打包交易時面臨的經濟學問題。一方面,打包的交易越多,“礦工”越有可能獲得手續費。但一方面,打包的交易越多,區塊越大,區塊在分布式網絡中傳播並成為區塊鏈共識所需的時間越長,就越有可能成為“孤塊”。對兩個“礦工”的博弈分析發現,在一定參數假設下,兩個礦工都挖“空塊”(也就是不打包任何交易)可以成為博弈均衡,應對方法是提高手續費率。Huberman et al.(2017)研究了比特幣系統的物理性能對用戶和“礦工”的影響。用戶希望自己的交易能盡快被處理,在系統物理性能有限的情況下,會提高交易費率,以吸引“礦工”優先處理自己的交易。而“礦工”在經濟激勵下,也有動力維持比特幣系統的基礎設施。因此,物理性能有限是比特幣系統在去中心化環境下維持運行的一個重要保障措施。Easley et al.(2018)對2011年-2016年比特幣系統的實證分析發現,比特幣系統越擁堵(用比特幣內存池大小和交易寫入區塊鏈前的平均等待時間來衡量),交易費率為0的交易寫入區塊鏈的可能性越小,寫入區塊鏈的交易的平均費率越高。

第四,關於區塊鏈的經濟安全邊界。

Budish(2018)從經受攻擊的角度,研究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基於POW的公有鏈的安全性,並提出了若幹提高安全性的經濟激勵措施。作者認為,這類區塊鏈的經濟重要性越高(比如,設想比特幣市值接近黃金),那麽惡意攻擊它們的可能性也越高,因此要對公有鏈的大規模應用持懷疑和審慎態度,企業和政府在數據安全方面有比公有鏈更便宜的技術。

四、總結

1.Token是區塊鏈內定義的狀態變量,具有若幹類似貨幣的特征。

  • 區塊鏈Token交易無需依靠受信任的第三方機構
  • 區塊鏈內這種「去信任環境」不能延伸到區塊鏈外

一旦脫離Token交易等原生場景,區塊鏈要解決現實中的信任問題,往往需要引入區塊鏈外的可信中心機制予以輔助。

2.智能合約是運行在區塊鏈內、主要對Token進行覆雜操作的計算機代碼

可以實現Token的

  • 定義
  • 發行
  • 銷毀
  • 轉讓
  • 抵押
  • 凍結
  • 解凍

等功能,但無法確保區塊鏈內債務的履約,也很難處理不完全契約。目前區塊鏈內有限的運行環境,使得這類代碼遠沒達到智能階段。

3.共識算法針對與Token的狀態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並保證了這類信息的真實準確。但區塊鏈內與Token的狀態或交易等無關的信息基本不屬於共識的範圍。特別是,區塊鏈外信息寫入區塊鏈內,只意味著這些信息全網公開且不可篡改,不能提升這些信息在源頭的真實準確性。目前也沒有去中心化預言機能真實準確地將區塊鏈外信息寫入區塊鏈內。

基於“Token”範式,本文分析了區塊鏈的4類主要應用方向:

1.無幣區塊鏈。

這類應用發揮區塊鏈的公共共享賬本功能以提高勞動分工協作效率,不直接涉及產權和風險的轉移,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保證區塊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區塊鏈環節的真實準確性。聯盟鏈因為僅對授權節點開放並依靠現實世界的約束,比公有鏈更適合這類應用。

2.以非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代表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以改進這些資產或權利的登記和交易流程。

但Token在物理上只是一段代碼,Token是否對應著區塊鏈外的資產或權利,以及Token的狀態和交易是否對區塊鏈外的現實世界有約束力或影響力,取決於區塊鏈外的的法律和制度是否賦予Token以超越區塊鏈的內涵。

3.以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作為計價單位或標的資產,但依托區塊鏈外的法律框架的經濟活動。

因為很難根據基本面準確評估Token的內在價值,這類應用只能參考Token在二級市場上的價格,但Token價格往往表現出高波動性,限制了這類應用的開展。

4.用區塊鏈構建分布式自治組織。

這方面至今沒有廣受認可的成功案例,主要受制於以下障礙:公有鏈的物理性能不高,支撐不了大規模交易;智能合約的功能缺點;Token價格的高波動性限制了Token作為支付工具和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加密經濟學模型設計不合理。

本文在分析區塊鏈的這些主要應用方向時,還討論了其中涉及的經濟學問題並綜述了相關研究:

1.Token類似貨幣的特征,包括加密貨幣作為支付工具的表現、二級市場價格特征、穩定加密貨幣試驗以及與加密貨幣有關的反洗錢問題;

2.Token對區塊鏈平台型項目融資和發展的影響,以及Token的雙重角色造成Token價格的內在不穩定性;

3.區塊鏈的治理功能,包括股權型Token設計,Token價格波動對基於Token的激勵機制的影響,智能合約的功能缺點對現實世界治理機制移植到區塊鏈場景的影響,以及Token的快速變現機制對區塊鏈項目投融資雙方利益綁定的影響;

4.區塊鏈系統的性能和安全,包括區塊鏈的“三元悖論”、POW的利弊、POW“挖礦”的經濟學問題以及區塊鏈的經濟安全邊界。

總的來說,目前真正落地並產生社會效益的區塊鏈項目很少,

  • 除了區塊鏈物理性能不高以外,
  • 區塊鏈經濟功能的缺點也是重要原因。

應在持續研究和試驗的基礎上,理性客觀評估區塊鏈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

一是不要誇大或迷信區塊鏈的功能。

這些年的行業實踐已經證明一些區塊鏈應用方向是不可行的。特別是,現代金融體系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各種技術創新。技術創新只要有助於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以及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便利性,就會融入金融體系。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項技術創新對金融體系產生過顛覆性影響,區塊鏈也不會例外。加密貨幣供給沒有靈活性,缺乏內在價值支撐和主權信用擔保,無法有效履行貨幣職能,不可能顛覆或取代法定貨幣。區塊鏈的匿名特征反而會增加金融交易中反洗錢(AML)和“了解你的客戶”(KYC)的實施難度。但也要看到,我國的一些國情提供了實踐區塊鏈的機會,比如數字票據交易平台有助於緩解我國票據市場分散化的問題。

二是區塊鏈應用要立足實際情況,

不要拘泥於一些過於理想化的宗旨。比如

  • 用科技來替代制度和信任是非常困難的,在很多場景甚至就是烏托邦。
  • 去中心化與中心化各有適用場景,不存在優劣之分(現實中「完全的去中心化」和「完全的中心化」場景都不多見)。

。很多區塊鏈項目從去中心化宗旨出發,但後期或多或少引入了中心化成分,否則就沒法落地。比如,區塊鏈外信息寫入區塊鏈內,往往需要一個可信任的中心化機構,完全的去中心化是不可能的。

三是目前區塊鏈

  • 投融資領域泡沫明顯
  • 投機炒作
  • 市場操縱甚至違規違法等行為普遍

特別是涉及公開發行交易的Token的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防範金融風險。